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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要违规进行公务接待(转载)

作者:   信息来源:中国方正出版社 发布日期:2022-06-07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,对“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”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属情节较重以上的,给予处分。

 

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(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)第二十条规定,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,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,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。第二十一条规定,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,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,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,不得以举办会议、培训等名义列支、转移、隐匿接待费开支。
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(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)第五条规定,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、考察调研,禁止重复性考察,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,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。第六条规定,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,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、探亲、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。第八条规定,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、车站、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,不得跨地区迎送,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,不得安排群众迎送,不得铺设迎宾地毯;地区、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。严格控制陪同人数,不得层层多人陪同。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、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,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。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,应当深入基层、深入群众,不得走过场、搞形式主义。第十六条规定,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,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,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、健身场所活动,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,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。第二十三条规定,严禁扩大接待范围、增加接待项目,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。
《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》(2014年3月11日)规定,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、用公款相互宴请等行为,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实行问责。
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,“违反规定,在公务接待、公务交通、会议活动、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、超范围”的,情节较重的,予以处分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。
【特别提醒】
公款姓公,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;公权为民,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。挥霍浪费不仅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,更严重的是背离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“两个务必”的作风,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。违规接待、大吃大喝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、集体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。组织会议、考察调研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请示汇报等,本都属于正常的公务活动。对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、陪同人数、活动场所、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、住宿、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范围都有明确规定。经过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大力整治公款吃喝风,情况好了很多,但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。常见的用公款违规消费,如超标准超范围接待,有关人员借机大吃大喝。此外,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互相攀比、讲排场、铺张浪费现象。比如,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,陪餐人数过多,超标准用餐,提供高档菜肴或者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菜肴,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,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等。还有一些“无接待”吃喝。比如,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;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;以办公用品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报销餐费;在内部食堂、培训中心吃喝;等等。